《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经多次接到群众举报电话,在内蒙乌兰察布察右前旗有多家企业污染严重,其一(永安恒大特种合金)不分昼夜直排大黑烟。这种污染企业是国家打击拆除的对象,为什么当地察右前旗环保局对其不管不问,根据多方调查了解到原因是环保局一位“姓蔡的副局长”在暗地维护这几家污染的企业!所以这些企业的严重排放污染才得以逃脱制裁。难道说有了我们察右前旗环保局领导的维护,这些严重污染的企业,就可以对国家的法律法规视而不见吗?一位副局长就可以只手遮天吗?环境治理人人有责!爱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保护我们蔚蓝的天空是重中之重呀!!!乌兰察布察右前旗环保局某位领导,为了一己私利与企业狼狈为奸,破坏环境。试问这位领导从中得到了多大的好处?该不该管一管了!!!希望有关部门做出处理。我们将会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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