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喆(沈阳)律师事务所:代楠律师
自从刀姐出道以来,写过最多的好像就是离婚的事了,明星闹离婚,普通人也闹离婚,小年轻的闹离婚,这回,九十岁的老大爷也要闹离婚?!
你说这是要闹哪样?
因为什么啊,九十多怎么不好好过日子,要离婚?总得有原因吧,你还别说,闹离婚的大爷遇到的情况,在咱们沈阳估计不少见,很多人可能都面临类似的情况,刀姐和律师给你好好说一说,这事轮到你,也有个借鉴。
家住沈阳市的孙大爷今年92岁了,这段时间,咨询律师要跟过了二十多年的老伴离婚,为什么呢?因为孙大爷想把现在的住房过户到自己孙子名下,但是老伴不同意,问题究竟在那哪?
孙大爷原配去世后和现在的老伴刘女士是后到一起的,这房子是孙大爷自己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登记结婚三年后,赶上单位公有制住房改私有制住房的改革,房屋经过计算大爷的工龄并补交部分房款后,由公有制住房改为署名在孙大爷名下的私有制住房。现在二十年过去了,孙大爷想把房子给孙子。
这老伴可不同意了,这矛盾就处在,孙大爷认为房子本来就是自己单位分的,跟后老伴没什么关系,凭什么不同意,那问题就处在,孙大爷的后老伴有权干涉吗?这房子算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今天我们有请北京市中喆(沈阳)律师事务所的代楠律师,首次和刀姐合作。
代律师
刀姐好,大家好,首先非常愿意跟刀姐合作,气氛轻松,还能把事情说明白,为大家解答法律问题,很荣幸,希望以后经常在这里跟大家见面,我来说一下这个核心问题,就是这套房产是不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房改房”是我国特定时期的政策产物,在之后的一段时期内涉及到婚姻、继承等法律问题也是非常普遍的。婚姻法历经时代的变迁,修改并出台多部司法解释,就房改房的问题并未用专门条款予以明确规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此案中的情况,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知,该住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看,孙大爷自己的理解跟法律规定是有出入的,既然房子变私有的时候,孙大爷已经跟现任老伴办理了结婚手续,就说明这房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购买的,当然要算夫妻共有财产,既然是共有,孙大爷想把房子私自处理了,那肯定是不行的,如果说大爷一气之下要离婚,那房子也得分人家老伴一部分呢!对不对?
代律师
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该房在司法实践中将综合考虑:1、平均分配原则;2、大爷的工龄折抵部分,如可充分举证房改政策及具体折抵方式,将会适当多分;3、房屋的增值部分仍按照平均分配原则。
所以说,不管怎么分,不分人家刘女士,肯定是不行的,也不合法,这是真不怪人家刘女士干涉,法律赋予的权利,人家主张的没错啊!结果孙大爷还一肚子委屈,说了,那当年,刘女士也有一套房子,也给我自己的孙子,孙大爷都没意见,那怎么到了自己身上就不行了呢,这不是欺负人吗?
代律师
据我了解的情况看,当年刘女士过户给自己孙子的那套房产属于刘女士的婚前财产,是有权自行处置的。
你看看,情况是一样的,但是性质可是有差别的,所以啊,孙大爷心里也别不平衡,怎么说都是一家人,没提这事的时候过得好好的,难道这事就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代律师,你来给出出主意。
代律师
纠纷的产生无非是大爷要将房子留给自己的孙子,而后老伴担心自己日后无家可归,如果双方家属不过多参与此事,两位老人能够各让一步,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可以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化解,写个协议约定一下,商量房产在两位老人均百年后由大爷的孙子予以继承,这样的解决方式,其实是对双方都给予一定的让步了,应该是最妥帖了。
这个方式好,这么大岁数了,过了二十多年了,离什么婚啊,孙大爷也替老伴想想,自己岁数这么大,万一走在老伴前头,怎么也得让老伴有地方住啊,房子是不能换算成亲情的,律师的方法就合法又合情,我看很值得去做,看到这里的吃瓜群众,要想找代律师拟一份这样的遗嘱,可以给刀姐留言啊!
新媒体编辑:刀姐、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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