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彩礼和嫁妆怎么办?
嫁妆一般认为嫁妆属于女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仍归女方。彩礼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返还: 1、双方 未办理结婚登记 手续的; 2、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离婚时,嫁妆怎么分
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在认定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婚后财产具体分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具体区分如下:
1、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 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财产具体分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具体区分如下:
1、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 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前财产
离婚时的彩礼和嫁妆到底应该怎么办?
彩礼越来越大,使很多家庭不堪重负。当然,也有些地方的习俗,女方的嫁妆很多、花费很大。那么,离婚的时候,这些彩礼和嫁妆到底应该怎么办呢?哪些是可以返还的,哪些又是不能返还的?
一、彩礼款。
随着各地天价彩礼款的出现,彩礼越来越成为离婚的时候必不可少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的时候是不是返还彩礼、返还多少,要按照规定办理。按照农村风俗结婚了或者只是同居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当然,要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在该时间以前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可以返还;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可以返还;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的一方生活困难(主要是指远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可以返还。
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返还彩礼的条件的,才能予以返还。而且,人民法院并非都是全额返还,一般会根据具体的案情、双方的具体生活情况,酌情予以返还。返还数额,不可一概而论,当然也不会任由法官自由裁量。这是需要注意的。
在现实当中,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不管是给付彩礼的一方,还是接受彩礼的一方,假若真的遇到这种情况,最好是根据实际生活情况,考虑一下双方的环境、多站在对方的角度上思考,尽量该返还的返还、该接受的接受。且不说打起官司来到最后弄得两败俱伤、伤了和气,但费事、费时、费力、费财是肯定的,到最后很可能得不偿失,仅仅是一时之快。
二、嫁妆。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该条规定,嫁妆、陪嫁财产都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应当全部予以返还。也就是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能够查明的现实存在陪嫁财产,都属于应当返还的范围。不管是女方的陪嫁,还是男方的陪嫁。或许有的地方不多,也有陪嫁财产很多的,离婚时,除非该一方自愿放弃自己的陪嫁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时候,都会判归该方所有。有些地方的习俗是一方婚前给付彩礼,另一方用彩礼款购置陪嫁财产(有的可能是一部分),或者一方婚前购买后送交另一方,结婚时另一方又带过去的,在离婚的时候也应返还,这也同样属于陪嫁财产。
返还陪嫁财产与返还彩礼款,没有直接关系。除非两方协商抵顶,法院判决的时候一是一、二是二,不会放在一起处理,该是谁的还是谁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样不会返还。从法律角度上说,这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当然因为是离婚案件,离婚的时候会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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