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7日上午,郑州市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前往“河南省某医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院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未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十九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6月3日,郑州市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巡查发现,河南省某医院新院区新建的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未按规定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的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验收合格、未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及第七十条第(一)(四)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6月3日给予该医院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医院立即对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016年7月5日,卫生监督员再次对该医院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院仍未改正违法行为。调查证实:该院在未取得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6年6月6日以来仍然一直在使用上述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根据《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该医院的上述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郑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遂决定立案依法查处。经过缜密的调查取证、集体合议、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六)项,决定给予该医院罚款十九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人体在短时间(数秒至数日)受到大于1戈瑞剂量的射线照射后,就可能会产生急性放射病,危及生命;特别是对于从事射线工作的职业人员,机体在较长时间内受到超剂量限值的射线作用后可能导致慢性放射病,造成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的全身慢性放射损伤。
为了切实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8号主席令)》,对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相应规定,例如: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于2016年9月9日也下发了相应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发现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未经预评价审核开工建设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未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开展诊疗活动的,应当要求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目前,仍有个别医疗机构不按规定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违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郑州市卫生监督局正在加大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的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以切实维护患者及公众的健康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防护。
据悉,在此案之前,郑州市卫生监督局于2014年9月对“郑州某县人民医院”未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违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给予了十万元行政处罚(已结案),于2016年6月对“郑州某附属医院门诊部”未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违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给予了十五万元行政处罚(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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