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是给谁的 在古代是女人的私人物品
嫁妆是女子出嫁时,从娘家带到丈夫家去的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那到底结婚嫁妆是给谁的?
嫁妆是给谁的:
当然是给女子的。也就是父母给女儿的,才叫嫁妆。女儿给谁,就没人管了。
相关法律规定:
古代法律规定:
宋代法律规定:“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这里的“妻家所得之财”通常指的就是嫁妆,也就是说,嫁妆不由兄弟均分。实际上,早在唐代,兄弟分家,都必须要为未结婚的兄弟、姐妹、姑姑准备结婚费用,即聘礼与嫁妆。到了宋代,这一惯例有了一定改变,未婚姑娘能继承到的财产变多了,她能得到等同于儿子继承的产业的一半。
宋代法律中,妻子对嫁妆的控制,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尽管嫁妆并非单独注册在妻子名下,但法律要求嫁妆必须明确标示出来,并且女人有生之年可以掌管它,为这份财产确立继承人。在传统社会中,出嫁的妻子并不能得到法庭保护,但若她将嫁妆转移,则并不违法。
宋代对嫁妆的规定,实际延续到了清代,从清代的法律规定和各类记载看,嫁妆是女性独立掌握的私财,比如康熙朝状元彭定求在为儿子分家时,给两个嫡子各分田地200亩,给三个庶出儿子各分田地120亩,但按法律规定,庶出嫡出应该均分,彭定求解释说,嫡子多分的原因是由于其中有妻子的奁田(即嫁妆田)。
清代女性的嫁妆,独立存放,单独核算,夫家无权支配,如果离异,女性可以将嫁妆带走,也可以立遗嘱规定谁可以继承嫁妆,因此其他家庭成员要动用女性的嫁妆,必须征得她本人同意。
法律对嫁妆的这种规定,为女性在精神和物质上提供了四种益处:其一,嫁妆证明她不是妾,她不是被娘家卖掉的,相反,家人把她看得非常重要,她是明媒正娶的妻子,这对女性很重要。其二,嫁妆为她提供了讨别人高兴的手段;其三,嫁妆为女人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使她们不会一贫如洗。其四,嫁妆使妻子与夫家财产的增殖相关联,可以缓解部分对女性的歧视。
实际上,只有经济上具有一定独立性,女性才可能获得部分话语权,赢得家庭成员的尊重,在一个女性无法工作的社会中,其父母为她提供的嫁妆,就是她仅存的经济基础,为她们提供了或多或少的保护。
总结:以上就是嫁妆是给谁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嫁妆是什么 嫁妆是给谁的
一、嫁妆是什么
1、嫁妆是指女子出嫁时,娘家准备的陪嫁到男方家里的物品和钱财。按照各地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所准备的嫁妆也会不同。
2、常见的嫁妆有陪嫁车子、衣服被褥以及相关的生活用品或者家具用品等。
3、嫁妆是女方长辈对晚辈的一种认同,希望新婚小两口在未来的日常生活中过得更好一些,算是贴补家用的一种方式。其次,女方长辈为了帮女儿在男方家中争取到一定地位,所以会准备丰厚的嫁妆。嫁妆是显示经济实力的一种方式,所以很多家庭对嫁妆是比较重视的。
二、嫁妆是给谁的
1、女方到男方家里带的所有物品和有价值的财产都为嫁妆,在我国古代,嫁妆是女方娘家给女儿在婆家傍身的财物,一是以备不时之需,二是为女儿在婆家争取地位,以避免被婆家瞧不起。
2、由于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如今的嫁妆也已不再和我国古代一样,更多的是女方长辈是希望嫁妆能改善小两口生活条件。
3、从法律上来说,如果嫁妆是婚前女方父母给女方的,并且没有特殊约定,则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由女方自行保管和支配。如果是婚后女方父母给女方的,并且没有特殊约定,则属于夫妻之间的婚后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保管和支配。
女方给的嫁妆钱属于谁的
【法律分析】
如果嫁妆在夫妻领证之前就已经赠与了女方,那么这笔陪嫁钱的所有权是女方个人,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
如果嫁妆在夫妻领证之后才赠与女方,那么除有特殊书面表明 「这笔钱只给女方」之外,这笔钱的所有权为夫妻双方,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领证之前给女方的嫁妆钱,归女方自己,就算之后二人离异,这笔钱还是属于女方的。而领证之后给女方的嫁妆钱,归你们两个人共有,在离异的时候需要进行财产分割,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婚时女方的嫁妆归谁
陪嫁,从法律性质上讲,是赠与。 在婚姻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 夫妻共同财产 。 若女方家人明确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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