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嫁妆钱怎么处理
结婚以后 ,嫁妆钱应该是属于女方自己的钱, 他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吧,他可以给男方用, 也可以自己用, 随他自己的想法吧 ,他是有决定的权的 ,如果男方家困难 也许他就一块儿用了 如果男方家 比较富裕 ,一般男方是不用女方的钱的 。
结婚一年离婚,彩礼和嫁妆怎么处理好
如果结婚一年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则离婚时男方可以要回彩礼;至于嫁妆如果是婚前赠与女方,或者婚后获得,但赠与人表示只赠与女方的,则离婚时女方可以全部要回,如果婚后获得赠与人没表示只赠与女方,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陪嫁离婚后怎么处理
1、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及原则,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妆,离婚时可以要回。
2、 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陪送的嫁妆就属于父母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妆时明确表示是赠与女儿一方,陪送的嫁妆就如前所述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共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后由父母一方出资为女儿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女儿的名下,视为对自己女儿的赠与,则该陪送的房产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分割时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结婚后嫁妆钱具体怎么处理呢?你知道吗?
在我国结婚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在结婚前有一些列的事情,对于男方女方来说都需要做准备,比如说在结婚之前女方就会准备一些嫁妆钱。那么在结婚后嫁妆钱怎么处理呢?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有着悠久传统的国家。在很多事情上都有着一系列的步骤,对于结婚证重要的事情来说也是不容忽视的。比如说现在比较流行的婚前财产,作为一个中国人,平时你应该听说过嫁妆这个东西吧。那么一般在结婚后嫁妆钱怎么处理呢?嫁妆一般是女方的陪嫁,是在结婚之前,女方要为男方准备的一份礼物。现在无论是民间习俗还是法律规定,嫁妆都是女方的私有财产,不是两个人共同的,所以嫁妆是一般由女方处理。
上面我们已经了解到,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无论是民间还是法律规定,嫁妆都是女人的私有财产,婆家以及新郎是无权干涉的,一般嫁妆是女方父母给女儿保底的钱和物品,其实嫁妆还有一层含义就是为了不让婆家瞧不起女儿。现在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有些人的嫁妆会准备的越来越多。嫁妆的多少同时也代表了一种对女儿的感情,因为自己的父母不希望女儿在婆家过得不好,所以就希望多给一些东西给女儿。
上面我们已经了解到了嫁妆是一个什么东西,以及它的含义。在结婚之后嫁妆钱怎么处理的呢?
1、首先,如果对方的经济条件不是很好,一般来说有可能会用嫁妆来来作为买房或者买车的资金。
2、除此以外。男方和女方在结婚以后还可以选择将结婚的嫁妆钱用来存着,避免防止在结婚之后有什么事情非常着急要用钱。
3、其实还有另一种情况,对于有的人来说,嫁妆钱还可以用来作为孩子的上学费用。
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可以对结婚之后嫁妆钱的处理方式都不一样。嫁妆钱对于不同经历情况的人来说,用法也不一样。总之,不管是怎么样,如果是结婚后的嫁妆钱都是一种共同财产,是需要两个人都同意才能够用的。因为在结婚后有很多事情都是需要用到钱的,所以每个人对于结婚以后得嫁妆钱都要有一个好的打算。
新房没装修好在老家结婚嫁妆怎么处理
可以先把嫁妆放到婆婆家,或者放的比较要好的同事家里,等房子装修好了以后再拿到自己的新房里。但我觉得最好先不要买嫁妆,把钱攥在手里,然后等房子装修好了,自己想买什么就可以买什么,这样还是比较方便的
结婚三天就离婚彩礼与嫁妆怎么处理?
彩礼全部退还男方,嫁妆全部归女方。这从习俗来看,是天经地义,但从法律来看,并非合法。彩礼依照法律规定,并非全部返还。司法实践中,有关彩礼的返还,彩礼是否是索要,是否会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则法院判决时都要考虑。一般要考虑男方因送彩礼导致生活实际困难的各种情况,如举债大小、偿还能力、送彩礼的数额、自愿及索要在彩礼中占的比例等等。本案因当事人双方有财产协议,原则上彩礼作全部退还处理,相应地,女方嫁妆也全部运回,符合传统习俗,亦没有违反法律,故得到了法庭的支持。婚姻关系破裂,而彩礼与嫁妆“恢复原状”似乎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精神。
有关“彩礼”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也曾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同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该司法解释中的“结婚时间不长”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可由法官自由裁量。本案中双方婚前相识才半年,结婚也才一年多时间,故可认定是“时间不长”。彩礼仍在,嫁妆仍新。拟离婚的男女双方亦就这些财产达成初步协议:男方聘礼14500元及首饰退还男方,嫁妆归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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