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嫁妆应该谁出?女孩子自己出还是女方的父母出呢?
一般情况下是女方的父母出,之所以这样说是有一个前提的,在结婚前男方是要给女方家下聘礼的,而这个聘礼也是女方的父母收,绝对不是女孩子收,因为这个聘礼的最初意思是说,我男方娶你们家的女儿了,你们辛辛苦苦养了这么多年,现在她要成我们家人了,姓我们家的姓了,给我们家继承香火了,这点意思(指聘礼)略表心意。那这聘礼是女方家人收了,于是在出嫁那天,女方家人为这个女儿准备嫁妆,一方面是为了女儿以后的日子过的好,不比在自己家里过的差另一方面就是对男方家的一种礼尚往来一种示好表示我们日后都是亲戚了不要这么客气。所以说,如果聘礼是女方父母收的,那嫁妆也是由女方父母给出。但如果女方父母没有收,或根本就没有聘礼,自然理当别论。
女方将彩礼钱和嫁妆交友女方父母管男方有权利动吗?
如果说是你们结婚时亲朋好友送的礼钱,那是你夫妻共有的,你是可以动的,如果说是你送给女方的彩礼钱,那是送给她父母亲的,就是她娘家的了,你不能动那个钱,
嫁妆是给谁的
嫁妆是女子出嫁时,娘家为新娘准备的结婚用品,如房子、车子、衣被、家具、钱以及其他用品,也叫“陪妆”、“妆奁”,一般来说,嫁妆是女人的私人物品。由于中国各地、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其所准备的嫁妆也会不同。
嫁妆因穷富差距,所以厚薄不一,但是自古以来嫁妆都是远远比彩礼丰厚的,到了21世纪,部分地区彩礼和嫁妆的分量出现颠覆性变化,在比较发达的地区,嫁妆依然比彩礼丰厚很多,一般是陪嫁轿车和房子。
传统的嫁妆中,除了名贵的金银珠宝外,还有许多象征好兆头的东西。如痰盂作子孙桶,象征开枝散叶,儿孙满堂。以红尺作子孙尺,则为良田万顷之意;花瓶代表花开富贵;铜盘及鞋则寓意同偕到老;龙凤碗筷作衣食碗,有丰衣足食之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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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产生的原因:
一、为了女儿日子过得更好些,贴补家用,以备不时之需。因为女儿出嫁后就代表着自己成立了家庭,父母不能在身边陪着,所有开支都要靠夫妻两人自行承担,而多给一些嫁妆也是为了以防女儿遇见难处,拿不出钱,希望女儿日子能过得舒坦些。
二、尽量帮女儿争取在男方家里的地位。在古代是十分看重嫁妆的,尤其是嫁到大户人家。嫁妆不仅会体现女方家里的经济能力,更是会帮女方彰显地位,如此在夫家才有底气不用看当家人脸色。所以经常看到古代女人非常重视自己带到男方家的嫁妆:如手镯、玉器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嫁妆
想把结婚彩礼留给我爸,我错了吗?
这件事和彩礼有什么关系?只是一个女人在算计一个男人。
你是年长的独生女还是单亲,还是你父亲不想给你嫁妆?不是吗?哪个爸爸没挖那么多,是吗?有了这样一个女儿,你会把钱给谁?
这都是你自己的主意。你为什么要把彩礼留给你父亲?你自己说的吗?如果你结婚后对我好,让我父亲一点一点地给你。
这只是如果你想和一个男人在一起,你的男朋友也没有多少钱,他所有的积蓄都将被用作你家庭的彩礼。那么,你也没钱了,你我18岁的时候没有存过钱,但是我仍然可以自信地说我出去玩了。然后两个将近中年的男人和女人组成了一个几乎没有积蓄的家庭。钱在哪里?一切都在你父亲的手中,然后你就可以控制这个家庭。对吗?
不要把别人当成傻瓜,但我只想有人对我感觉良好。我能愚弄谁?还跑到智虎那里抱怨同情?他嘴里满是借口,心里充满了人性。事实上,他总能一眼看穿。他很悲伤。
算计就是算计,别人的已婚女人可以光明正大地控制家庭的财权,你怎么有这个本事都不用用这个歪主意?
你还是找错人了。如果你想找到一个愚蠢到被你愚弄的人,你必须再“再婚”一点。
以女方名义借嫁妆钱给家婆婆,离婚后能要回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以女方名义借嫁妆钱给家婆婆,离婚后有权利要求返还。
依照我国的传统,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是结婚时女方的父母送去给予女方的,应认定是妻子父亲和母亲对自己子女的私有关心,而不是送给他们两个人的,是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但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嫁妆的性质,那么我们能不能把“女方的嫁妆”理解未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呢?我们当根据情况来判断。
如果女方家人在登记结婚前支付的陪嫁嫁妆应认定为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如果登记后在支付,女方又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该嫁妆很明显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也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您这个事情里面,如果明确了是以女方名义将嫁妆钱借给婆婆,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女方是有权利要求返还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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